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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QS?

“QS”是“Quality Safety”(质量安全)的缩写,是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简称。

什么叫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是指为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具备规定条件的生产者才允许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具备规定条件的产品才允许生产销售的一种行政监管制度。它是一项行政许可制度。制度建立的原则是事先保证和事后监督相结合、政府监管和企业自律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它主要包括3项基本内容:

1、食品生产企业必备条件审查制度:在国内加工销售食品的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必备条件,并按规定程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食品;
2、强制检验制定: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履行法律义务,产品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
3、食品质量安全标志制度:检验合格出厂销售的食品必须在其包装上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即“QS”标志。

为什么要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当前食品质量安全形势严峻,少数企业质量意识淡薄,假冒伪劣食品屡禁不止,严重影响了人民身体健康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为从源头上严把食品质量安全关,维护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国家质检总局计划用3到5年时间把所有食品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进行监督管理。

国家什么时候开始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是从2002年7月起实施的。  2002年5月16日,国家质检总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函〔2002〕282号),决定自2002年下半年开始,首先对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等5类食品实行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监督管理。  2002年7月9日,国家质检总局下发了《关于印发<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质检监〔2002〕185号),明确了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要求。  2002年7月11日,国家质检总局下发了《并于印发小麦粉等5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质检监[2002]192号),明确了小麦粉等五类食品的实施细则。  2003年7月4日,国家质检总局下发了《关于印发肉制品等10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通知》(国质检监函[2003]516号),明确了肉制品等十类食品的审查细则。  2003年12月1日,国家质检总局下发了《关于查处无证生产小麦粉等五类食品的通知》(国质检监函〔2003〕923号),要求按照先城镇后农村、分类监管、分步实施的原则,自2004年1月1日开始,要对供应城镇居民的5类食品销售者进行监督检查。凡发现销售无证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从2004年4月1日起强制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即开始对市场上未获QS认证的大米、小麦粉等5类食品进行查处。凡发现供应城镇居民的5类食品销售者销售无证5类食品的,除依法责令停止销售外,还要依法实施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食品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依法予以没收。

目前哪些食品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目前,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肉制品、罐头食品、乳制品、饮料、冷冻饮品、方便面、饼干、膨化食品、速冻米面食品、糖、味精等食品已经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管理范围。

如何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一)领申请表  申请企业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科三室领取《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工作人员向企业了解有关情况,告知有关要求,并负责向申请企业宣贯食品生产许可证有关规定和要求。

(二)提交申请材料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每个申证单元均须提供如下书面材料:  
(1)按照规定要求填写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企业代码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3)企业生产场所布局图一式三份;
(4)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标注有关键设备和参数)一式三份;
(5)企业质量管理文件一式三份;
(6)如产品执行企业标准,还应提供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一式三份;
(7)申请表中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资料审查

1、质量科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检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明确告知企业所缺材料,退回企业补充,不予受理。

2、质量科对收到的企业申请,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组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书面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发给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书面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通知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四)现场审查、抽样和检验  对书面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企业,质量科安排审查组对企业的生产条件和检验能力进行现场审查。现场审查合格的,由审查组对其生产的食品按规定进行抽样,企业可以采取纠正措施或整改,经确认或复查符合规定要求的,对其生产的食品按规定进行抽样,交由符合条件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现场审查、抽样和检验工作在7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审核、汇总、上报

1、审查组完成审查工作后,将审查情况报质量科,质量科在10个工作日内将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基本条件并产品发证检验合格的企业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省质监处(自身不具备检验能力的,必须与检验机构签定委托出厂检验合同)。

2、审查组作出不符合必备条件结论,或产品质量检验不合格且企业没有提出异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对审查报告进行审核,确认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向企业下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回收《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自接到《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当认真整改,两个月后方可再提出取证申请。

3、省局收到上报的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审查报告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统一汇总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材料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批。(六)发证  国家质检总局收到省局上报的材料后,核准批复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省局按照国家爱质检总局的批复,在15个工作日内向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并说明理由。